招投标不得出现连续三年亏损是指在公开招标、竞争性谈判等采购过程中,企业在连续三个财政年度内不能出现亏损情况。这项规定旨在确保参与招投标的企业有稳定的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,能够履行合同并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。企业在参与招标前要进行充分的财务评估和经营规划,确保自身符合招投标的资格要求,以避免因连续三年亏损而被淘汰。招投标不得出现连续三年亏损是指在进行招标、投标活动时,参与者必须满足连续三年未出现亏损的条件。这一规定旨在确保投标方具有良好的经济实力和财务状况,有能力按时履行承诺并完成工程项目。如果某企业连续三年出现亏损,则可能被认为在经济实力和财务状况上存在风险,不适合参与招投标活动。这一措施有助于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,保障工程项目的质量和进度。